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6年02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6〕8号
施行日期2006年02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
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的有关精神,制定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 机构设置
设立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副厅级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由国家邮政局直接领导。
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组建后,原省(区、市)邮政局撤销。
二、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邮政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邮政服务标准。
(二)监督管理所在地区邮政市场。
(三)组织协调所在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机要通信、义务兵通信、党报党刊发行、盲人读物寄递等特殊服务的实施。
(四)办理国家邮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人员编制
核定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行政编制共498名,为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编制,不计入地方行政编制总数。
省(区、市)邮政管理局领导职数原则上按1正1副配备,少数管理任务较重的,可增配1名副职领导职数。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问题另行研究。
附件: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序列和人员编制分配表
附件:
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序列和人员编制分配表
序 列 人员编制(人)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25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14
河北省邮政管理局 16
山西省邮政管理局 13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15
辽宁省邮政管理局 21
吉林省邮政管理局 15
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 16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25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 21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21
安徽省邮政管理局 15
福建省邮政管理局 21
江西省邮政管理局 15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 21
河南省邮政管理局 16
湖北省邮政管理局 15
湖南省邮政管理局 15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25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15
海南省邮政管理局 12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14
四川省邮政管理局 17
贵州省邮政管理局 10
云南省邮政管理局 15
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10
陕西省邮政管理局 15
甘肃省邮政管理局 10
青海省邮政管理局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15
合 计 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