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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文日期2000年04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0〕32号

施行日期2000年04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经贸部、外交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意见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是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事业,对发展我国对外经济合作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完全具备了进一步发展对外承包工程的能力和条件。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走出去”的开放战略,现就大力发展我国对外开放提出如下意见:

一、 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国际工程承包已超出单纯的工程施工安装范围,成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综合载体,是国际贸易特别是成套设备贸易的重要方式。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重要性,把发展对外承包工程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走出去”开放战略的重要措施切实抓出成效。要深刻认识到:在当前形势下,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有利于扩大出口,加快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发展的进程;有利于有效利用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转移国内富余的工程建设能力;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走出去”,融人经济全球化浪潮,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政策和经贸关系,特别是同发展中国家间关系的发展。

二、 进一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

(一)与主要国家建立双边关系和磋商机制,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充分利用WYO的多边磋商机制,加强政府谈判力度,为我国企业进人国际市场排除障碍,特别是岐视性待遇和技术性壁垒。

(二)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和信息网。与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和结构协商建立固定的信息交换机制;充分发挥我国驻外使(领)馆等政府派出机构及其他渠道的作用,广泛收集信息,建立国际承包工程信息网,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服

(三)实施“大经贸”发展战略,坚持对外承包工程与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贸易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尤其是要充分利用我国的国际地位、双边关系和对外援助在发展中国家中的广泛影响,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创造条件。对外承包工程要尽量带动国内成套技术设备和材料的出口。

(四)大力推进市场多元化战略,合理调整市场布局。在巩固和深度开发亚洲、非洲和中东等传统市场的同时,要加大开拓拉丁美洲市场的力度,努力开拓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

(五)确立正确的市场营销思路。引导和支持企业以技术和管理优势承揽大型工程项目,同时,要紧密配合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推动利用国内产业相对富余的工程建设能力开拓国际市场。

(六)加强人才培训。通过中外合作办学以及中、短期专业培训,培养一批在国际上得到认可的高级工程管理人员,建立一支通外语、懂法律、善营销管理的对外承包工程人才队伍。

(七)逐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对外承包工程社会服务体系。重点是完善对外承包工程的金融服务,同时还要完善风险预测预警、海关通(报)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服务。

三、 进一步调整并优化经营主体结构。培育骨干企业,实施大企业战略

(一)按照“走出去”开放战略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鼓励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工程承包市场。进一步优化经营主体结构,加快赋予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大型专业工程企业对外承包经营权,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优势和作用。

(二)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质和实力。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的管理,并针对企业的实力和水平实行分类指导和分级管理。

(三)对有实力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在融资、项目信息、市场准入、外事审批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鼓励大型企业承揽技术含量高、能带动国产设备材料、技术与劳务出口的总承包工程项目,尽快培育一批具有相当规模和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大型承包工程企业。

四、 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法规,完善监管手段和措施,保证工程质量。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

(一)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二)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提高风险防患能力,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特别要防范和制止影响我国际声誉的恶性事件生。制订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分级管理办法;建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许可制度;加强我驻外经商机构对驻在国市场的一线监管;完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设备材料、物质出口的管理办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的金融和外汇管理体制。

五、 采取各种经济手段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

(一)从国际合作基金中拨出3000万美元,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解决我国企业在承揽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时开具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问题。

(二)允许从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的利息收入中对符合条件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予以适当贴息,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积极对承包工程企业在国外承揽工程项目予以支持。

(四)对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揽的能带动国产设备和材料出口的承包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出口额占项目合同的比例不少于15%),中国进出口银行可在符合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对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积极予以支持。

(五)各商业银行根据信贷原则,积极安排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对实力强,重合同,守信用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过信用评级后授予或扩大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银行可视企业信誉情况决定是否要求提供抵押或担保。

(六)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对具备条件的建设?D?D经营?D?D转让(BOT)、建设?D?D拥有?D?D经营(BOO)、建设?D?D经营?D?D转让(BOOT)等项目的融资予以支持,将其纳入国家境外投资项目统一管理,按规定进行审批。

(七)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利用境内外上市和发行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

六、 进一步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的领导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涉及计划、财政、经贸、银行、外汇、税收和外交等部门,各部门在政策上要一致,相互配合,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支持。建筑、交通、铁道、电力、冶金、化工、石油、通讯、地质等部门要发挥本行业的优势和作用,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发挥优势,加强领导。制定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本地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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