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
发文日期2007年05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发〔2007〕3号
施行日期2007年05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监发[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城市监察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厅(委、局):
去年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按照交通部《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6]691号)的部署,在全国集中开展了违规减免“特权车” 、“人情车”车辆通行费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各地清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有的地区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清理不彻底,进展缓慢;部分地区“特权车” 、“人情车”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再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把坚决纠正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作为今年纠风工作的内容进行部署,抓好落实。今年4月召开的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就清理“特权车”、“人情车”,纠正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作出了专门部署。为深入扎实地抓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理工作的目标和政策界限
(一)工作目标
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加强监管、依法规范征收、杜绝违规收费”的总体要求,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全面遏制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现象,使各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做到依法、明晰、公开,出台的与 《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得到全面有效清理,违法违纪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同时,要初步建立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现象反弹。
(二)政策界限
根据 《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几类车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1.军队车辆;
2.武警部队车辆;
3.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4.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5.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6.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的车辆。
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上述范围,审核确定本区域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车辆范围,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印制明细表,于2007年7月底以前印发执行。凡在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以外、依然违规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的车辆,以及各地区出台的与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均属于本次要清理和纠正的范围。
二、 清理工作的方式和步骤
清理工作按照“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8月底以前)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本省(区、市)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明细表,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凡明细表规定范围之外的车辆要一律停止减免,凡不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要一律停止执行。要建立自查工作责任制。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的清理情况报送同级监察、纠风和交通等部门,并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纠正期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系统的清理整顿力度,集中收缴和撤销违规发放的各类车辆通行费“减免卡” 。要坚决纠正个别地方存在的以收费减免谋取小团体利益等问题,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监督检查阶段(2007年10月底以前)
各地区要以清理“特权车” 、“人情车”为重点,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各省(区、市)监察、纠风和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所辖区域的重点路段开展明察暗访。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擅自扩大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或者玩忽职守,不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明细表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依法不应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拒不纠正的“特权车” 、“人情车” ,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要把清理工作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结合起来,依靠社会各界加强监督。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和交通部将适时派出督察组,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进行明察暗访,加强检查督导。
(三)总结报告阶段(2007年11月底以前)
各地区要对清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将书面总结分别报送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和交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和交通部将认真审核、汇总,并向国务院报告各地清理情况。
三、 清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在全国深入开展清理工作,是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必然要求;是规范收费公路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减轻社会负担、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实表明,擅自扩大车辆通行费的减免范围,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收费秩序,造成国家税费流失,而且延长收费年限,加重社会负担,损害社会公平公正,影响干群关系及政府公信力。因此,对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各种问题,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清理。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对清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明确要求,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包括涉及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因此,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清理工作由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和交通部统一组织协调。各省(区、市)也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清理工作。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纪问题;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各地区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要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正面引导
要建立公示制度,统一印制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明细表,分发各收费站,在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收费公路有关政策,讲清政策界限,确保家喻户晓。要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等,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通过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自觉按章交费的社会氛围。要在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站中开展专题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一线工作人员依法征费、严守职责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自觉抵制各种违规减免通行费的行为。
(四)巩固成果,长效管理
要在清理工作中,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注意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坚持标本兼治,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监察、纠风、交通等部门负责,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防止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现象反弹。
监 察 部
国务院纠风办
交 通 部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