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1年06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1年06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1年6月4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你协会《关于科协应积极兴办科技开发企业的请示》(科协发综字3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科协兴办企事业问题,可按照中共中央书记处十三届第22号办公会议纪要中有关精神办理。即:允许科协及地方科协设立一些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公益性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科技型企事业。这些企业事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经营政策,独立核算,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