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4年05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4〕8号
施行日期2004年05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
我国拟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对华出口商品免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见附件1、2)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转给你们。请按清单所列免关税商品范围与非洲有关国家进行磋商。
附件:1.我拟给予免关税待遇的28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2. 我拟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免关税商品给惠清单(略)
抄送: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附件1:
我拟给予免关税待遇的28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苏丹、安哥拉、赤道几内亚、利比里亚、赞比亚、莫桑比克、贝宁、刚果(金)、几内亚、马达加斯加、毛里塔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多哥、卢旺达、埃塞俄比亚、马里、索马里、中非、布隆迪、塞拉利昂、吉布提、厄立特里亚、佛得角、尼日尔、菜索托、科摩罗、几内亚比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