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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被判决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是否暂停执行代表职务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2   阅读: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1年07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1年07月13日

效力级别工作答复

问:我省本届一名人大代表,因涉嫌行贿罪,经省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其实施了逮捕。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犯有行贿罪,但免予刑事处分,现已释放。但其不服一审判决,已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还未开庭审判。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2001年1月17日)

答:根据代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代表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该省人大代表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不能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如果不适宜担任人大代表,需要罢免其代表职务,由选举单位依法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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