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1年07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1年07月13日
效力级别工作答复
问:我省本届一名人大代表,因涉嫌行贿罪,经省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其实施了逮捕。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犯有行贿罪,但免予刑事处分,现已释放。但其不服一审判决,已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还未开庭审判。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2001年1月17日)
答:根据代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代表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该省人大代表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不能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如果不适宜担任人大代表,需要罢免其代表职务,由选举单位依法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