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2年08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2年08月15日
效力级别工作文件
问:我自治区某旗一位人大常委会委员、旗人大代表因涉嫌经济犯罪,经旗人大常委会同意,旗人民检察院对其实行逮捕并提起公诉。旗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释放。对此案旗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目前该案正处于抗诉期,在这种情况下,该人能否参加在近期内召开的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请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2002年3月18日)
答:根据代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该人大代表经法院判决无罪释放,在检察院抗诉期间如未被羁押,有权参加人大会议,行使代表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