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10月24日
效力级别条约批准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02年12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纽约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枪支议定书》)。同时声明: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枪支议定书》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约束。
二、 关于《枪支议定书》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在国内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定,以预防、打击和消除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