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06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43号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是主管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 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将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重复进行的“三资”企业统计,调整为利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资料进行综合。
(三)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各项普查的专业技术性工作。
2.企业景气调查、服务企业统计调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调查。
3.工业产品定货统计和服务业价格统计。
二、 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拟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国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研究提出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国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国家统计数据库体系;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六)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七)领导设在各地的直属调查机构,指导其他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国家统计局设11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秘、保密保卫、基本建设、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机关行政财务和国有资产;承担局外事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多边和双边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办理有关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拟定中长期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拟定重要的统计工作文件;拟定统计法律、法规,提出有关修改意见,指导地方统计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处理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
(三)统计设计管理司拟定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制定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各类国家统计制度;拟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的统计并管理名录库。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对全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查;汇总整理全国以及分地区的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并承办统计新闻发布会。
(五)国民经济核算司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帐户,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
(六)工业交通统计司组织实施工业、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顿和提供交通、邮电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顿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探、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贸易外经统计司组织实施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和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组织实施人口和劳动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人事司拟定国家统计系统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局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负责人;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正、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和职务评聘工作。
(十一)财务基建司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和由国家拨款的基本建设投资工作;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承担国家统计系统的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 人员编制国家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8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9名(含总统计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