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06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41号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 国办发〔199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测绘局。国家测绘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主管全国测绘事业的行政机构。
一、 职能调整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国家测绘局。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测绘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测绘行政法规、规章,制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依法监督实施。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二)拟定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依法审定测绘单位甲级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依法查处全国性或重大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三)管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与外交部共同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根据授权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国测量标志的保护。
(四)制订地籍测绘的规划和技术标准,管理审定地籍测绘资格,确认地籍测绘成果。
(五)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六)监督管理国家测绘事业费、专项资金。
(七)组织对外合作交流。
(八)承办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测绘局设5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
承担局机关政务、新闻宣传、文电处理、对外联络、文书档案、信访、外事、保卫、保密工作。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二)财务司(规划司)
组织起草测绘事业中长期规划、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管理国家测绘事业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拨给的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三)国土测绘司
维护和完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起草编制国家航摄规划,组织全国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国界线、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工作,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组织重大测绘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
(四)行业管理司(政策法规司)
起草测绘行政法规、规章、行业管理政策,审核测绘单位甲级资格和测绘任务登记,指导保护全国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承办有关的行政复议。
(五)人事司
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及测绘教育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四、 人员编制 国家测绘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