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06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37号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 国办发〔199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业的直属机构。
一、 职能调整
(一)不再保留对旅游外汇、旅游计划、旅游价格的管理职能。
(二)将实施旅游行业技术等级考核、行业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的具体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拟定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驻外旅游办事处的市场开发工作。
(三)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地方旅游工作。
(四)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五)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研究拟定出国旅游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旅游及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批外国在我国境内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负责旅游涉外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务,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指导实施,管理局属院校的业务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旅游局设6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内外联络、协调、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信访、保密保卫和机关后勤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拟定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旅游体制改革;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三)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
拟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指导旅游市场促销工作,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重大促销活动和旅游业信息调研,指导驻外旅游办事处的市场开发工作,审批外国在我国境内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负责旅游涉外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务,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指导与外国政府、国际旅游组织间的合法与交流,负责日常外事联络工作。
(四)规划发展与财务司
拟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研究旅游业重要财经问题,指导旅游业财会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
(五)监督规范与管理司
研究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负责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旅游、边境旅游和特种旅游事务;指导旅游文娱工作;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工作;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指导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
(六)人事劳动教育司
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局属院校的业务工作;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旅游业的人才交流和劳动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人事、劳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
四、 人员编制 国家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局长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