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5年08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开办发〔2005〕68号
施行日期2005年08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切实推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根据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关于“强化培训,提高贫困人群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贫困地区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要求,国务院扶贫办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建立各级扶贫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合作机制,共同推进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通力合作,明确目标任务
开展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既是提高贫困地区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增收的重要途径,也是增强我国产业竞争力,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重要环节。党中央、国务院已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各级扶贫、劳动保障部门要允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通力合作,将其作为各地扶贫和就业上作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一) 指导思想:以提高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并促进其稳定就业为宗旨,充分发挥各级扶贫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各自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整合社会资源,扩大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培训规模,有效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做到“培训一人、输出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
(二) 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进行为期3个月以上的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力争使经过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比例达到90%,实现转移就业的比例达到90%,其中稳定就业(连续3年、每年就业时间在8个月以上)的比例达到80%,年均工资性收入超过5000元。
各地扶贫部门要根据原摸底情况,按照本省、区、市培训总体规划要求,本着贫困户劳动力优先的原则,尽快确定培训对象,加快工作进度。
重点县扶贫部门要对培训对象信息实施数据库管理,并将培训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和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可以自主选择培训基地和培训项目。
二、 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培训机构的作用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包括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监管的民办培训机构,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力量。这些培训机构长期从事职业技能培训,与劳动力市场和企业实际需要结合紧密,注重实际操作训练,学员接受培训后动手能力较强。各地扶贫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已有的规定组织人员对这些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凡符合条件的应认定为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同时,对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扶贫部门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对培训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对达不到要求、完不成目标任务、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不再继续承担贫困地区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
三、 加强组织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各地扶贫部门要根据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转移总体规划,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按年度制定培训和转移就业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要明确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及资金安排等内容。培训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长有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确定为基地的培训机构的指导,要求培训机构按照当地扶贫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主动进行招生宣传,积极招收被确定的培洲对象。要指导培训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按要求建立完整的培训登记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员名册、学员考核鉴定材料、学员转移就业台帐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以保证培训质量、鉴定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重点县可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对有关单位和学员进行抽查,对各环节或综合效益进行独立评估。
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适用教材,以现有职业培训教材为基础,根据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就业实际需要,由国务院扶贫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认定、推荐。
四、 积极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扶贫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培训机构在完成培训任务后,组织培训学员参加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对考核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后贫困地区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指导。要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考核鉴定成本。对参加单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贫困劳动力,要适当降低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或实行免费,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免费发放。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将有关考核鉴定费用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补贴范畴。各地扶贫部门要配合做好培训后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服务工作。
五、 加强对学员的就业服务,促进培训后稳定就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扶贫部门要指导培圳机构本着“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学员培训后的转移就业工作。培训机构可以自己开展就业服务,也可以委托公共就为服务或各类劳务输出、劳务派遣组织开展就业服务。鼓励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联合开展订单式培训。
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与培训机构联系,积极承担或主动协助培训机构做好学员的转移就业工作。同时,要协助做好学员就业后的跟踪服务工作,依法维护学员转移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六、 大力维护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的合法权益
贫困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的配合,向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经过培训有组织输出的贫困地区劳动力的情况,并发挥驻外劳务工作机构的作用,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搞好输出后的就业服务,降低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风险,提高他们稳定就业的比例。
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情况,对培训后转移就业的贫困地区劳动力给予重点关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和重点检查,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对于侵害贫困地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督促较多使用贫困地体:劳动力的行业、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 《劳动法》关于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的规定,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处理涉及贫困地区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时限要求迅速审理,尽快结案。对因拖欠工资、工伤待遇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视情况减免劳动者个人费用。
七、 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资金管理
各地要逐步加大对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扶贫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的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所需资金,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中统筹安排,并实行专款专用。各地要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八、 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培训促进就业工作
各地扶贫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定期协商合作机制,层层落实日标责任制,共同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进展。省级扶贫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扶贫重点县工作的指导。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全面加快推动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同时,要于今年下半年选择2-3个县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探索新的机制和有效办法,并适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
各地要建立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统计报告制度和考核制度。各省、区、市扶贫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以重点县为单位,按季度分别汇总上报培训转移就业情况。
各省、区、市实施中如有重要问题,请及时向国务院扶贫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