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1年07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9〕行他字第11号
施行日期2001年07月04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1999]行他字第11号 2001年7月4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渝高法行示字第1号“关于王承玉、刘克勤诉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行政赔偿上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未尽监管职责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刘元林在劳动教养期间被同监室人员殴打致死,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造成刘元林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