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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政策的通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51年10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六号

施行日期1951年10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大行政区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华北区五省二市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最近发现个别地区的人民法院与人民法庭,由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认识不清,而产生了歪曲与随意修改这一政策的错误行危如皖北人民法院呈送本院的7月份清案工作专题报告中,检查出凤阳县送核的50多件反革命案件中,有不少似是而非地运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政策,有的误解收缩方针,对有十几条人命,民愤很大的反革命犯也不处死,而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的由于材料不实不全,处死没把握,而轻率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甚至有把缓期两年改为半年或一年的。再如广西柳城县人民法庭于8月1日对一个不法地主因其“在法庭低头,愿意倾家荡产偿还人民血汗”,就判死刑缓刑两个月,以观后效。必须指出,这样极不严肃的执行中央政策,曲解与修改中央政策,是严重的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听任这种错误继续存在,对于镇压反革命的工作是极端有害的。皖北人民法院就其下级法院中发生的这种错误,已引起重视并作了检讨,而广西柳州分院对柳城人民法庭的上述错误,竟未发觉,反将其总结报告印发各地,因之柳州分院对自己的粗枝大叶领导作风,应加检讨。各地法院也应结合审判工作,检查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政策的执行情形,防止类似错误的发生。

特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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