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7年11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
施行日期2007年11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9号)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工作安排,我部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 号发布日期废止理由1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劳力字[1992]54号1992.10.22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2劳动部、对外 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4]246号1994.8.11已被《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代替3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4]506号1994.12.14已被现有法律法规代替4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1996.8.12已被《工伤保险条例》代替5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4号令1999.8.12与《信访条例》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