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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统计局

发文日期2018年10月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

(2018年统计年报)

国家统计局制定

2018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总说明

(一)为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监测、调控工资分配格局、进行宏观决策提供数据,为国民经济核算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下同)在劳动工资统计方面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调查对象

本制度的统计调查对象是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

(四)统计范围、内容及原则

1. 统计范围

年报统计范围为城镇地区全部法人单位,包括非私营法人单位和私营法人单位。


2. 调查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调查内容是法人单位中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等情况。


3. 统计原则

本报表制度以“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为基本原则,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统计。法人单位在本地区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人员和工资应包含在法人单位中。


(五)调查方法

年报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城镇私营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六)数据汇总

年报城镇非私营规模以上法人单位数据通过联网直报平台直接汇总,其他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由基层统计机构通过综合表的形式逐级报送,在此基础上汇总全国数据。年报城镇私营法人单位总体数据由各省(区、市)统计局进行推算,以综合表形式报送,在此基础上汇总全国数据。

(七)数据发布

年度数据通过国家统计局外网、统计年鉴和其他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公众发布。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制度的报送时间、报送方式、填报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请按照制度中各项具体说明和规定执行。

报表中从业人员指标以“人”为计量单位,工资总额指标以“千元”为计量单位,平均工资指标以“元”为计量单位,均保留整数位。

二、报表目录

(详见附件)

三、调查表式

(详见附件)

(一)基层年报表式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二)综合年报表式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四、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 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 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 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 处于试用期人员;


3. 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 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 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 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特大型单位可以包括一级部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副职)。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负责人员、国家机关负责人员、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员、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及其他成员组织负责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法律、社会和宗教专业人员、教学人员、文学艺术、体育专业人员、新闻出版、文化专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指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行政执法、安全保卫和消防等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办事人员、安全和消防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指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邮政和快递、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住宿和餐饮以及金融、租赁和商务、生态保护、文化、体育和娱乐等社会生产服务与生活服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批发与零售服务人员、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服务人员、住宿和餐饮服务人员、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金融服务人员、房地产服务人员、租赁和商务服务人员、技术辅助服务人员、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人员、居民服务人员、电力、燃气及水供应服务人员、修理及制作服务人员、文化、体育和娱乐服务人员、健康服务人员、其他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人员。

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指从事矿产开采,产品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具体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人员、食品、饮料生产加工人员、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纺织、针织、印染人员、纺织品、服装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木材加工、家具与木制品制作人员、纸及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人员、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人员、石油加工和炼焦、煤化工生产人员、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人员、医药制造人员、化学纤维制造人员、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人员、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人员、采矿人员、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人员、机械制造基础加工人员、金属制品制造人员、通用设备制造人员、专用设备制造人员、 汽车制造人员、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设备制造人员、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人员、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人员、仪器仪表制造人员、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人员、电力、热力、气体、水生产和输配人员、建筑施工人员、运输设备和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生产辅助人员、其他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或季)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 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详见附件)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详见附件)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1)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2)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 1-本季平均人数是季报基层表中应填报的平均人数指标,以年初至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报告季内月数求得。计算公式为:

或(用本季平均人数计算)

一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

本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三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求得。计算公式为:


3. 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为:

或: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计算公式为: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各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如不能确定调整项,可扣减基本工资项。

基本工资 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

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收益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包括货币性质和实物性质的津补贴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 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放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在岗职工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本表数据包含的单位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统计原则上以填报基层年报表(I102-2表)的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数的依据。但是,目前有些地区的工资统计报表仍然采用由主管部门整体上报,例如县教育局将全县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学统一报到当地统计局,该指标主要针对这种情况设置。单位需要填报本报表数据所包括的法人单位个数。

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 指由于调查单位客观原因,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需要填写实际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详细名称。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原组织机构代码号。如:工资由其他法人单位代为发放,本单位不掌握员工的工资发放情况。

直接管理的劳务外包人员 指用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劳务外包人员。

具有研究生学历(位)人员 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研究生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结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位)人员 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或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结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人员 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结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技能人员 指在本单位从事生产性或服务性工作,并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无论是否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均不统计为技能人员。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之外从事生产或服务性工作,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统计为技能人员,没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予统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同一个人持有两个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最高等级证书认定。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指持有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指持有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高级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指持有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中级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指持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初级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指持有五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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