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4年11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4〕29号
施行日期2004年11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以 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于深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并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 《条例》全面、正确实施,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真学习贯彻 《条例》,加强对 《条例》的宣传工作。
《条例》是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为准则。 《条例》的颁布既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是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条例》所确立的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高效原则、便民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监察执法与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监察执法主体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制度、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管辖制度、程序制度、用人单位守法诚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等,都是对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政,将会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条例》。
当前要深入学习 《条例》,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 《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制订方案,具体部署,狠抓落实,为 《条例》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特别是监察机构的人员要熟悉条例的内容,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的规定。我部将组织专项培训,各地也要制订培训计划,推动学习 《条例》活动的深入开展。要高度重视 《条例》的宣传工作,我部将于近期印发 《条例》的宣传提纲,同时编写 《条例》有关问题的解答资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广泛宣传 《条例》,深入到街道、社区及各类用人单位中进行普法宣传,让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把 《条例》的宣传与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二、 抓紧做好与 《条例》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确保 《条例》顺利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抓紧做好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工作。我部将根据 《条例》的规定制定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规定,统一监察执法标志(现暂时没有监察执法标志的,用劳动保障监察胸卡代替)、执法证件、执法文书等,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办法。还将对 《条例》颁布前有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 《条例》不一致或内容过时的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按照 《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规定。同时对监察执法的业务流程和自由裁量权的掌握标准也要尽快研究制定。各地要抓紧清理 《条例》颁布前的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的文件,对与 《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相应进行修改,对与 《条例》内容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
三、 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对行政执法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特别是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同志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将贯彻 《条例》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起来,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察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完善监察执法体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监察职责,杜绝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监察执法过程中要保障用人单位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在执法文书中说明理由;要完善监察执法案卷制度,建立包括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的监察执法案卷。要健全监察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监察执法责任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对监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 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高监察队伍素质。 《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由其依法委托的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据此规定,各地属于事业组织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总队、支队、大队)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具体实施监察,其他任何事业组织不得行使监察执法权,以前不符合此规定的做法要尽快纠正。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员状况远不能适应贯彻落实 《条例》的要求,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 《条例》和现有文件规定,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汇报,争取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各地要以贯彻 《条例》为契机,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根据 《条例》规定,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人员必须取得监察员资格才能上岗。各地要注意选拔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劳动保障监察岗位,并通过加强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各种措施,提高监察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造就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五、 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的基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基础工作是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贯彻实施 《条例》必须做好的准备工作。一是要建立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全面收集掌握所管辖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如招用劳动者人数、规章制度建立、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情况等,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逐步完善以诚信数据收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信息交流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为内容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对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服务。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内部制度建设。完善目标管理制度,规范主办监察员的条件、权限和责任。按照公开执法的要求,将劳动保障监察的依据、内容、程序、职责及监察员的名单、举报电话、监督电话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咨询和投诉。三是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目前,一些地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统计和对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的时效性不强,准确性不高,有的地区统计手段还比较落后。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企业数据库,逐步实行网上举报、网上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网上信息通报等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能力。
六、 完善监察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监察执法工作正常开展。根据 《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的人员、工作、办案及举报奖励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监察执法机构,不得非法向用人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向监察机构和监察员下达罚款任务。严格执行罚款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监察执法机构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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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确保 《条例》全面实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据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使政府及有关部门认识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将 《条例》的贯彻落实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议程,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机构、编制和经费方面的困难,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较好的外部环境。对 《条例》贯彻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综合性强,其职能涉及方方面面。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税务、卫生、人民法院等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及新闻媒体的法律监督作用。在机构经费方面还要加强与编制、财政部门的沟通。通过各方面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 《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贯彻实施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对 《条例》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