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2〕3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拟定的《兵工弹药企业外部安全距离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兵工弹药企业外部安全距离规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 兵工弹药企业外部安全距离,是指兵器工业中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各种弹类、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引信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试验区和总仓库区外部,为防止爆炸冲击波、弹片影响及防火所必须避开的最小允许距离。外部安全距离的计算起点为放有燃烧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外墙或堆场边缘。
二、 划定兵工弹药企业外部安全距离一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危险品生产区内生产、加工或储存炸药的建筑物,其外部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l的规定。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储存炸药的建筑物,其外部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二)危险品生产区内生产或储存“经燃烧易转化成有爆炸危险的火药”的建筑物,其外部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生产区或库区储存“以有燃烧危险为主的火药”的建筑物,其外部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三)生产或储存弹类产品的建筑物的外部安全距离,除应符合上述(一)的规定外,还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
(四)为试验各种轻武器、火炮和弹药性能的靶场和试验场,其外部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6的规定。
三、 划定在外部安全距离范围内的土地,原有的土地权属不变,除可以用作耕地、果园或种植绿化防护林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居民点建设或作为其它用地。
四、 新建兵工弹药企业应在离城市较远的地方选址、建设,并按照本规定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划定其外部安全距离。
五、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解决。属于事故隐患突出,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果断措施,抓紧予以妥善处理。
六、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劳动安全主管部门和国防工业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并在工作中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附件:(略)
表1危险品生产区内生产、加工或储存炸药(以TNT当量计)的建筑物的外部安全距离表
表2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储存炸药(以TNT当量计)的建筑物的外部安全距离表
表3危险品生产区内生产或储存“经燃烧易转化成有爆炸危险的火药”的建筑物的外部安全距离表
表4生产区或库区储存“以有燃烧危险为主的火药”的建筑物的外部安全距离表
表5生产或储存Ⅰ、Ⅱ、Ⅲ类产品的建筑物的外部安全距离表
表6独立的靶场靶道和固体推进剂火箭发动机试验台的外部安全距离表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