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6年10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发〔1996〕31号
施行日期1996年10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关于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H股发行申请的批复
(1996年10月9日 证委发〔1996〕3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海外募股并上市的函》(皖政秘〔1996〕1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54231.1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下同),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4930.1万股。H股发行后,可向香港联交所申请上市。
二、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完成H股发行并完全行使超额配售权后,公司股份总额为145791.1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国家股91560万股,由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持有,占股份总额的62.8%;H股54231.1万股,占股份总额的37.2%。若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H股发行后的股份总额为140861万股,其中国家股915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H股49301万股,占股份总额35%。
三、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H股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并将发行和上市情况及时报送我委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