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4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41号
施行日期2001年04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41号)
四川省、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四川青海两省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青政[2000]99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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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4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4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41号 施行日期2001年04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41号) 四川省、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四川青海两省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青政[2000]99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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