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5年07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5〕45号
施行日期1995年07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晋陕蒙接壤地区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关于请求审批〈晋陕蒙接壤地区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综合规划〉的请示》(晋陕蒙字〔199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晋陕蒙接壤地区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可以作为该地区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依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晋陕蒙接壤地区的能源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综合规划》中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建议涉及到有关部门的,要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综合规划》中拟定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单项报批。
二、 鉴于晋陕蒙接壤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和水资源短缺的实际情况,在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应注意抓好环境保护工作,统筹研究解决中、远期缺水问题,按照水资源供给的现实和可能,安排能源资源开发建设的规模、布局,妥善处理好工农业用水和人民群众生活用水之间的关系。
三、 请领导小组会同各成员单位认真抓好《综合规划》的实施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将《综合规划》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相衔接,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领导小组要继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促进晋陕蒙接壤地区能源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有序地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