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7年08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发〔1997〕51号
施行日期1997年08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7年8月22日 证委发[1997]5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转报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H股申请的函》(渝府函[1997]26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4715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下同),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615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 本次发行中,若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6000万股,其中,重庆钢铁(集团)公司持有6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2%;境外上市外资股4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68%。若全部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12150万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为47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重庆钢铁(集团)公司持股数量不变,所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8%。
三、 公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