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6年12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1996〕28号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明电[1996]28号 1996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努力下,今年我国农业获得了丰收,农民收入可望增加。当前已进入按国家规定集中交纳各项税费的季节,在农业丰收、农民收入增加的情况下,进一步强调整减轻农民负担,对确保农民增产增收,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业丰收后农民负担加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要正确估价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虽然今年农业丰收,但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增加较多,生产成本和抗灾费用也有提高,因此,对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不能估计过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科学、认真地做好农民收入的统计和核实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主观臆断高估农民实际收入水平。不得以年初的农民收入计划数代替全年的实际收入数;不得违反规定,以今年的收入数为标准提取今年的提留和统筹费;不得凭个人意志随意更改农民收入统计数字。
二、 严禁新开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在农业丰收的地区,要严格执行年初确定的提留和统筹费预决算方案,坚持春定秋不变,不得因农民收入增加多收提留和统筹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约法三章”,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不得巧立名目搞集资摊派,不得变相恢复达标升级活动。
三、 切实做好受灾和贫困农户的税费减免工作。目前,在受灾和贫困地区,有些农民的生产、生活仍很困难。对这些农户,今年的税费负担不仅不能增加,而且要减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对受灾和贫困农户的税费减、缓、免工作,千方百计帮助这些农户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四、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税费。要教育和引导农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按规定自觉交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积极承担提留、统筹费和劳务。各地、各部门不得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提留和统筹费,不得按人口和田亩摊收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严禁动用警力和械具铐人、抓人、关押人,或以“小分队”、“工作队”等形式向农民收取钱物,严禁进入农民家中强行收缴财物。
五、 坚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当前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组织一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从严、从快查处,决不姑息。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要专题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