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6年06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1996〕17号
施行日期1996年06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国务院关税则委员会《关于行邮税调整方案的请示》(税委会[1996]14号),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将调整后的行邮税税送你署,并通知如下:
一、 将现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率表》的五级税率调整为四级税率。具体详见《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附件)。
二、 调整后的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于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