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1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5号
施行日期2001年01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由绍兴市区迁至柯桥镇的请示》(浙政发〔2000〕115号)和《关于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浙政发〔2000〕2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绍兴县的斗门镇(不含新马山村、新合作村、新皇甫村、新孙端村、新豆姜村和新斗门村)、东浦镇、鉴湖镇、皋埠镇和马山镇划归绍兴市越城区管辖。
二、 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由绍兴市越城区迁至柯桥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