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7年03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03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自从1952年9月前政务院颁发了关于设置文史研究馆的决定以后,全国已经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先后成立了文史研究馆,共吸收了3,019位老年知识分子为馆员,解决了他们生活上的困难。部分馆员还做了一定的研究或整理资料的工作。工作是有成绩的,社会影响是好的。但工作中也还存在若干缺点,主要是:对馆员标准掌握一般偏紧,各地现有馆员人数一般不满原分配名额,而社会上还有不少合乎馆员条件的老年知识分子未被吸收入馆;有些地方的馆员待遇过低;有些地方的文史研究馆在领导关系上还不明确等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文史研究馆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关于适当放宽馆员标准和增加名额的问题。前政务院原来规定的馆员标准不予变更,即:(1)年龄在六十岁以上;(2)有相当学识和声望;(3)生活困难。但对于馆员的资历条件,在具体掌握上,可以适当放宽。
原订发展馆员计划偏紧的地方,应该加以适当修改。但也要防止滥收,不要把整编中被精简但不合乎馆员条件的老年工作人员送入文史研究馆。
为了适应各地安置这批人员的需要,随文附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研究馆1957年增加馆员名额控制数字表,希即查照办理。关于增加馆员的经费开支另由财政部下达。
(二) 关于馆员的工作问题。前政务院规定:对馆员的工作,应照顾其精力条件;馆员得自由进行研究;散在各县的馆员,不必到馆工作,得用通讯方法进行研究。现在仍应按照这一规定精神办理。馆员不一定有工作任务,但如有馆员愿意做些文史研究而且精力允许的,应该给以帮助和支持。文史研究馆应与当地的文化机关和科学研究机关建立经常联系,这些机关如果在某种问题上需要馆员协助研究,文史研究馆应该介绍在这方面有专长的馆员承担。当地的人民委员会如果遇有某种工作是文史研究馆馆员能够和适宜担任的,也可以酌情交给他们去做。馆员的著述,经有关机关审查认为有价值的,无论出版与否,都应给以适当的稿费。
对于馆员工作的方式,必须考虑其精力情况,不要突击赶任务,并要防止发生勉强编组竞赛等偏向。即使工作也不可要求过高,能做多少算多少。
(三) 馆员参加政治学习应完全根据自愿,而且应照顾体力条件。如要求参加学习组织,可以介绍他们参加政协所组织的学习,听报告或参加小组讨论。老弱行动不便者,可以发给学习材料,自由阅读。
(四) 关于馆员待遇问题。文史研究馆馆员一律不评级,每人按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费,标准仍按前政务院规定的30-100元幅度掌握,个别情况特殊的可以超过此数。其中可以分作二、三等至多四等(不要分等过多),具体数目由各地人民委员会斟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现在某些地区或者某些馆员生活费过低者,应该适当调整提高。医疗丧葬等费可以给予适当照顾。
国务院文史研究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研究馆最近应该将工作加以总结,于5月底以前报院。以后每年12月应将全年工作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