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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5年08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5〕311号

施行日期2005年08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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