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2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21号
施行日期1993年02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几年来海关工作的实践,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 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二、 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 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
上述各条中项目的顺序据此作相应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根据本批复作相应修正,由你署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