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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批复(1993)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2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21号

施行日期1993年02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几年来海关工作的实践,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 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二、 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 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

上述各条中项目的顺序据此作相应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根据本批复作相应修正,由你署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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