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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06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82号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煤炭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5日 国办发〔199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煤炭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煤炭工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将煤炭工业部改组为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炭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煤炭行业的行政机构。

一、 职能调整  国家煤炭工业局必须贯彻政企分开、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职能配置方面进行以下调整:

(一)政企分开,不直接管理行业。原煤炭部所属的国有重点煤炭下放给地方;不承担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职能,不下达煤炭生产计划和盈亏指标;不承担审批公司等职能。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权力下放,增强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国有重点煤矿的减员增效、转产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具体工作,行业的市场建设与管理、资质审查、产品质量检测、科技成果鉴定、人才培训等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权责一致,相近职能交由同一部门承担。将有关产业政策、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引导、技术进步、安全生产等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直属高等院校交由教育部统筹安排;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的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担;质量监督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负责拟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行业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实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结构调整,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改革。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煤炭工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煤炭工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提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建议,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二)研究提出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订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研究提出煤炭产运需衔接和有关政策的建议。

(三)研究制订煤炭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国有煤炭企业改革、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煤炭企业兼并破产、扭亏增盈、转产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

(四)组织实施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工作。

(五)依法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关停违法开办和经营的各类煤矿。

(六)推动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其面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

(七)掌握和分析煤炭工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八)组织政府间煤炭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九)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家煤炭工业局设5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外事司)

办理机关文秘、档案、保密、行政事务等工作;组织政府间煤炭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规划发展司

研究拟定煤炭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指导大型矿区总体规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推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出煤炭产运需衔接和有关政策的建议。

(三)行业管理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办公室)

研究提出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订煤炭工业生产建设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汇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协调煤炭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组织推动整顿地方乡镇煤矿,关停违法开办和经营的各类煤矿。

(四)企事业改革司(企业下放办公室)

研究提出煤炭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进国有煤炭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煤炭企业兼并破产、扭亏增盈、转产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工作,处理企业移交工作中的人事、财务、资产、债权债务等事项。推进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其在3年内面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

(五)人事司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规划、组织煤矿艰苦专业人才的培养;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四、 人员编制  国家煤炭工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3名,正副司长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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