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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5   阅读: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1993年11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3〕342号

施行日期1993年11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重新核定劳动合同鉴证每份收费三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一元、续订合同(指办理续订手续时,只更改合同期限,内容没有变动)不收鉴证费。新规定发出后,大部分地区能够严格执行,但也有少数地方没有执行。主要问题一是仍按原标准,每份收费5元;二是对同一合同一式三份的,每份收费三元,共收九元;三是采取其他方式变相多收费。这些做法已造成不良后果,影响了劳动部门的声誉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加强劳动合同鉴证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鉴证费,并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 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意义,严格收费标准。对于不按国家规定,未经地方财政、物价部门行文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企业和职工有权按国家规定交纳。


三、 凡属不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收取劳动合同鉴证费的,一经查出,超标准收取部分一律上交国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鉴证收费管理,并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工作常抓不懈。今后,劳动部要对劳动合同鉴证费的收取、保管、使用进行检查,确保这项工作健康发展。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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