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5   阅读: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5年12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厅发〔2005〕12号

施行日期2005年12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效率,现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的事项通知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一)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 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三) 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四) 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五) 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六)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七)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八)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