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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5   阅读: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1994年09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4〕373号

施行日期1994年09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法》后,各地劳动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了《劳动法》的宣传工作,在普及《劳动法》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劳动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距今仅有4个月的时间了。当前,进一步加大《劳动法》的宣传力度,普及《劳动法》知识、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更深入地开展《劳动法》的学习和宣传,是保证《劳动法》实施的重要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 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劳动法》。

《劳动法》宣传工作的重点是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实现的目标是要使《劳动法》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劳动法》宣传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厅局主要负责人直接抓宣传工作,安排出宣传计划,把宣传工作做得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

在《劳动法》的宣传工作中,劳动部门要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劳动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司法部门、工会组织等协同动作,对本地区《劳动法》的宣传工作作出部署。在宣传工作中,要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劳动法》的普及:首先要抓好新闻舆论宣传,形成一个宣传高潮。要有组织地编写宣传《劳动法》的文章和宣传资料,有计划地在新闻媒介上不断刊出;要在电视、广播、报刊上设立宣传《劳动法》的专题节目,针对不同对象进行宣传,要组织记者深入基层采访,用生动、新鲜案例宣传《劳动法》。要特别注意发挥党报和电视台的宣传作用,重点在党报和电视台刊用重要文章和新闻,扩大影响。为形成全国范围的宣传声势,劳动部拟请中央电视台在有关节目中播放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的情况,各地劳动部门要同省市电视台合作,编辑一些本地区宣传贯彻《劳动法》的电视新闻,送中央电视台播出。年底以前,每个省市要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中至少播出一条宣传贯彻《劳动法》的新闻。

第二,要抓好各种文艺形式的宣传。各地可以请专业人员组织编排宣传《劳动法》的文艺节目,组织专场演出,用广大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劳动法》。

第三,要抓好基层的宣传。各地劳动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做好企业的《劳动法》宣传工作。要对企业宣传《劳动法》提出要求,在有条件的企业,都要设立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出黑板报,挂标语口号,用简明直观的形式向职工群众宣传。

今年下半年,劳动部将着力抓好全国《劳动法》知识竞赛和《劳动法》咨询日、学习宣传周三项全国性活动。“知识竞赛”已另发文件,咨询日和学习宣传周两项活动的工作方案附在本文后(见附件一、二、三),请各地劳动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齐心协力,办好这两项活动。


二、 拓展培训范围,全面搞好贯彻《劳动法》的培训工作。

对劳动系统干部的《劳动法》培训工作,各地劳动部门要按照今年8月初召开的学习贯彻《劳动法》工作会议的部署,列出培训计划,开展层层培训,在年底以前,应将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所有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各地劳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全方位的培训:要会同经贸委等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经理、劳资处长进行培训;要会同外经贸等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较集中的地区,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培训;要会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对工会、青年、妇女干部的骨干进行培训;要会同当地政府机关党工委,推动机关干部学习《劳动法》;要对企业如何组织工人学习《劳动法》提出明确要求。对上述人员的培训,各地劳动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使各类人员经过培训确实了解、掌握《劳动法》。


三、 主动搜集、掌握动态,及时反馈宣传贯彻《劳动法》的信息。

《劳动法》颁布后,社会各界和职工群众在学习《劳动法》过程中,有着各种各样的反映和动态。及时掌握各种信息,对我们研究解决贯彻中的问题,使《劳动法》顺利实施有着重要意义,也是贯彻《劳动法》中一项基础工作。为此,请各地劳动部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汇总有关信息,及时向劳动部报送。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是:1.各地党政领导在宣传贯彻《劳动法》中的活动动态;2.各地宣传、贯彻《劳动法》的计划、工作进度;3.各地在贯彻《劳动法》中发现的问题或难点;4.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对《劳动法》的反映、意见、建议;5.各地宣传、贯彻《劳动法》的其它重要动态、信息。请各地根据上述内容要求,从9月份起,每月10日、20日、30日,分别向劳动部办公厅报送一次有关信息。


附件:1.全国《劳动法》咨询日和宣传周工作方案

2.《劳动法》宣传资料目录

3.《劳动法》宣传口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全国《劳动法》咨询日和宣传周工作方案

一、全国《劳动法》咨询日

时间:1994年10月9日(星期天)

要求:

1.全国各大、中、小城市的党政领导、劳动部门、工会领导和专家上街设点进行咨询服务,宣传《劳动法》,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散发宣传、咨询材料。

2.咨询点、城市的主要街道、路口、人员比较集中的场所要张贴标语口号、设置宣传栏、制作横幅。

3.组织咨询日的前后若干天和咨询日当天,组织中央和各地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导。

各地可根据附件二、附件三自行编印散发咨询材料和制作标语口号。

二、全国《劳动法》宣传周

时间:12月12日--12月18日

要求:

1.请中央和各地党政领导或劳动部门领导在电视台发表讲话,在报刊上撰文宣传《劳动法》,在宣传周内,电视、广播、报刊集中报导宣传、贯彻《劳动法》的活动,掀起《劳动法》正式实施前的宣传热潮。

2.劳动部门会同工会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劳动法》宣传队深入基层宣讲《劳动法》,也可将文艺节目带到基层,用文艺形式宣传《劳动法》。

3.各地党政领导和劳动、工会等部门领导一起深入企业检查《劳动法》学习、宣传、贯彻的情况,做好《劳动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4.城市的主要街道、路口张贴和悬挂宣传《劳动法》的标语、口号、宣传挂图,有条件的也可设点咨询,回答群众的问题。还可以采用宣传车的方式进行宣传。

以上两项活动,各地劳动部门要精心组织落实。

《劳动法》宣传资料目录

1.《劳动法》宣传提纲(中宣部、司法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编)

2.《劳动法讲座》(劳动部编,劳动出版社出版)

3.《劳动法学习宣传纲要》(劳动部政策法规司编,劳动出版社出版)

4.《劳动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编,工人出版社出版)

5.《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劳动部办公厅发文)

6.《劳动法挂图》(劳动部政策法规司和中国劳动报社合编,可向中国劳动报社征订)

各地可根据上述目录提供的资料,结合实际编写用于咨询日和宣传周的散发或咨询材料。

《劳动法》宣传口号

1.《劳动法》是劳动者的保护神

2.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贯彻《劳动法》深化劳动体制改革

4.贯彻《劳动法》加强劳动法制建设

5.贯彻《劳动法》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6.学习贯彻《劳动法》,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7.贯彻《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8.贯彻《劳动法》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9.热烈祝贺中国第一部《劳动法》诞生

10.《劳动法》将于1995年元旦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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