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3年03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3〕180号
施行日期2003年03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你们关于农民轮换工能否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能否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予以赔偿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