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1992年08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计字〔1992〕58号
施行日期1992年08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实行动态调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弹性劳动工资计划试行办法》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自1992年至1995年实行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工资总额基数
经审核,确定1992年你省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为51.55亿元。
二、 相关经济指标基数
1992年非农国民收入基数为559.39亿元。
三、 工资含量
确定1992年至1995年你省所属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新增非农国民收入工资含量为10%。
四、 职工人数弹性计划,按劳动部劳计字〔1991〕46号文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
五、 以上确定的各项基数、含量、比例,除有特殊情况需报国家做适当调整外,在1995年以前不再调整,并应严格按照“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要求,确保在弹性计划期末(1995)年做到实际执行结果不突破国家核定的工资含量和增人比例。
六、 请你们于每年5月底以前,按照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资料,对本省上年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执行结果进行认真检查,详尽分析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写出文字报告并附数字资料,于6月底前报劳动部审核。
七、 试行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以后,要在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认真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的同时,加强跟踪检查和监测,及时了解计划的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弹性计划期内各年度之间工资水平和职工人数的增长幅度,要留有余地,以丰补歉,确保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国民收入的增长,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增加经济效益主要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
八、 实施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以后,要相应承担起宏观调控的责任,及时向本省领导提出建设性意见,并注意加强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
执行中有何经验或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综合计划司联系。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