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5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4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5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下列公约:
一、《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并接受其附约A《关于暂准进口单证的附约》和附约B.1《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货物的附约》。
二、《关于货物凭A.T.A.报关单证册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
三、《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
我国加入上述公约时,应作出如下保留和声明:
一、根据《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附约A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关于货物凭A.T.A.报关单证册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A.T.A.单证册适用于邮运货物提出保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在A.T.A.单证册封面上将香港列为“国家”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留在适当的时候要求予以纠正的权利。
加入上述公约的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我国加入上述公约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作为有关海关单证的出证和担保商会,承担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