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97年1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厅字〔1997〕31号
施行日期1997年11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禁止自行制作使用地方旗、徽的通知
(厅字[1997]31号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最近,个别城市自行设计制作市旗、市徽并公开悬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国旗和国徽是我们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我国的国旗、国徽代表着国家主权的统一和不可分割。自行制作和使用市旗、市徽不符合我国国情,是不妥当的。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和 《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要求,严肃认真地使用国旗、国徽,自觉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要经常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 《国旗法》、 《国徽法》教育,提倡有助于培养人们对国旗、国徽崇敬感的必要礼仪,增强人们的国家观念和爱国主义情感,激励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
二、 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一定要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深刻认识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确保本地区不发生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的问题。今后,如发现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要对所在地的党政主要领导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