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1年04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1〕30号
施行日期2001年04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200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南京市有关部门越权审批中韩合资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项目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实,南京轮胎厂是国家定点轮胎生产企业,由于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又地处市区,污染严重,南京市决定对其进行搬迁改造。为解决搬迁改造资金问题,南京市人民政府和企业多方寻求国外合作伙伴,于1994年9月与韩国锦湖集团达成协议,合资成立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建设年产300万套子午线轮胎项目,总投资11917.7万美元。南京市有关部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从1994年9月至1995年10月,以增资扩股形式,化整为零,分4次批复了该项目。由于该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有关进口设备不能享受合资企业免征关税政策,需补征税款约5000万元;主要生产原料天然橡胶进口配额也无法解决,每年增加生产成本约3000万元。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外资企业重大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1〕14号)的精神,凡投资总额在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以上的外资企业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批。投资总额超过一亿美元的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南京市有关部门无视国家规定,越权审批利用外资重大项目,这一做法是极其错误的,给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许多困难,并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为严肃纪律,国务院决定,给予南京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定和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0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