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发文日期2001年03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西办综〔2001〕10号
施行日期2001年03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西办综[2001]1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将你省人民政府《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参照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请示》(吉政文(2000)122号)批转我办研究办理。经商国家计委并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处中、俄、朝三国交界地带,东临日本海,在对外经济交往与合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延边自治州虽在地理位置上处于东北地区,在地带划分上属于中部地区,但在经济上却属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此,为加快延边自治州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比照对湖南湘西自治州、湖北恩施自治州的做法,同意延边自治州享受西部开发的某些政策,在实际操作中酌情予以照顾。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