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10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4〕95号
施行日期1994年10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甘肃省(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审计署《关于一些地方违反规定征收各种基金的情况报告》印发给你们。党中央、国务院曾明确规定并三令五申,任何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无权批准设立各种基金。但一些地方并未认真贯彻执行,仍继续擅自批准征收各种基金,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严重影响正常的财政分配秩序。这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已设立的各种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凡属违反国家规定的,要坚决停止征收。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九日
关于一些地方违反规定征收各种基金的情况报告
(审计署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199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明确规定:任何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无权自行批准设立各种基金。去年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要求各地清退各种基金。今年上半年,我们在审计中发现,不少地区并未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财政部的规定,仅从十一个省、市检查,自行批准设立的各种基金共113项,1993年征收金额为62.03亿元。如有的省自行批准设立的预算外专项基金有:以“平转议”差价收入建立的“原材料开发基金”,以集中企业留利建立的“机械化基金”、“科技发展基金”,以价外加价建立的“铁路建设专项基金”、“货运建设专项基金”等共20项。有的省设立的25项基金,1993年仅省本级征收的基金就达16.5亿元,其中影响中央财政收入0.73亿元,减少中央企业留利0.82亿元。擅自征收各种基金,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国家预算的执行,干扰了正常的财政分配秩序,同时对新财税体制的实施也有不利影响。为此,建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已设立的各种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