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3年09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3〕63号
施行日期1993年09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统一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和制度,增加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制度的透明度,国务院办公厅曾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六日发出《关于重申制定、发布全国性对外经贸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现再次重申如下:
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职能部门。今后,全国性的对外经贸法规、政策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并统一对外发布(需立法或需由国务院发布的除外)。
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制定全国性对外经贸法规、政策时,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或者商请有关部门会签;需请示国务院的,应报请国务院批准。
三、 各地方、各部门未经国务院授权,不得制定、发布全国性对外经贸法规、政策(包括禁止或限制进出口商品的目录)。各地方、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有关法规、政策涉及对外经贸问题时,必须以国家的对外经贸法规为依据,不得与其相抵触。
自一九九三年十月十日起,只实施业已公布的对外经济贸易法律、规定、条例、法令、行政指导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