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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6   阅读: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1995年0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5〕6号

施行日期1995年01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来,我部接到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请示较多,有地方仲裁委员会报来的,也有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报来的,其中相当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即可回复。为规范办文程序,保证劳动争议处理的及时性,经研究决定:今后劳动部只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的请示;各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应向所在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答复的,再由其向劳动部请示;各地仲裁委员会遇到需要劳动部门答复的问题,也应通过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向劳动部请示。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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