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5年08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5〕299号
施行日期2005年08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关于利用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信息网推进电子政务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179号)下发以来,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信息网(以下简称工作网)对推动劳动保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促进业务和信息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工作和业务发展的需要,部里决定扩大工作网阅读范围至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用户名和口令。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不设专用的用户名和口令,使用本省(区、市)普通用户名及其口令登录工作网测览信息。
二、 关于用户权限。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用户权限为本省(区、市)普通用户的权限,即可以阅读到本省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所有信息、劳动保障部各单位及其他省份授权对该省(区、市)公开的信息。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暂没有发布信息的权限,如需在工作网发布信息,须通过本省(区、市)劳动保障厅(局)的管理员发布,并遵守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
三、 各省级单位工作网管理员应进一步加强对工作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更改普通用户口令,并及时通知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测览工作网信息小
四、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及时将工作网的登录方式通知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信息网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