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4年03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发〔1994〕4号
施行日期1994年03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
你司《实于呈请审批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股和A股股票发行额度的报告》(津渤化(1994)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H股额度为3.4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H股发行后,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 同意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今年面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A股额度为1.12495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其中发行新股6898万股,其余4351.5万股用于将原定向募集的公司职工个人股转为公司职工股。此次不再新发公司职工股。
三、 原定向募集的公司职工个人股转为公司职工股的价格应与今年面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A股的价格相同,但公司职工股的转让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和上市有关事宜,按国务院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