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96年02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办发〔1996〕6号
施行日期1996年02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
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1996]6号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纪念设施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一贯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多次作过指示,已有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的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还有一些地方、单位对此控制不严,甚至出现不经报批就擅自修建纪念设施的现象。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再次重申,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控制建立纪念设施的通知》(中办发[1988]9号),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一、 建立纪念设施必须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新建个人纪念馆和设立个人故居,也不得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修建任何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和个人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等。
二、 建立纪念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任何领导个人不能批条子上项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领导同志的题词、题字等代替规定的报批手续,更不得将其作为筹集、摊派资金的依据或借此向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施加压力。
三、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建立的纪念设施,要纳入基本建设审批项目,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并从严掌握经费开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已经建立和正在修建的纪念设施,不得自行扩建。
四、 已故近代名人的故居,除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一律坚持正常使用,不得专门腾出作纪念馆。
五、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建立纪念设施问题,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严把关。对违反中央规定擅自建立纪念设施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并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