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8年11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8〕37号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磷酸二氢铵、氨气和未锻轧铝合金等原材料(具体清单见 附件),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具体按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第二批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不征收出口关税原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