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5年1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5〕88号
施行日期1985年11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福建、浙江、湖南省、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航空工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
最近召开的国务院打击走私领导小组会议指出,目前有些国营和集体的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小团体利益,不顾党纪国法,采用种种手法钻国家政策规定的空子,从事走私贩私活动,其中有不少案值高达几十万、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严重干扰破坏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干扰破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干扰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思想不端正,抱着“只要不落个人腰包,怎么干都可以”,“来路不正,用途正就行”的错误观念,支待、纵容下属从事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一旦被执法部门发现,又出面说情,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设置种种障碍,阻挠有关部门秉公执法,致使一些大案得不到应有的处理。这是党纪、政纪、国法所不能容许的。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为了严肃查处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大规模走私贩私案件,维护国家法纪,保护国家利益,请对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案件,组织力量,会同原办案部门彻查严办。不论涉及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要排除阻力,依法处理。原办案部门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如无不妥,应支持他们处理到底。对走私贩私数额巨大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必须追究应负的法纪责任,不能仅仅给予经济处罚了事。查处结果,包括对有关人员的处理,请于今年年底前报告国务院打击走私领导小组。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