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5年09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5〕306号
施行日期2005年09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与我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05]6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把做好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整体工作安排。要将《通知》传达到贫困地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并指导其根据《通知》要求切实开展工作。
二、 积极主动加强与扶贫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有关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扶贫部门加强沟通,积极合作,建立定期协商制度。可以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与扶贫部门共同制订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参与认定培训基地的工作。要主动向扶贫部门提供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情况,争取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认定为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使贫困地区劳动者有更多的选择。要主动配合扶贫部门,共同争取把更多的扶贫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在制订计划和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劳动力的技能培训,鼓励和组织他们转移就业。
三、 加强监管,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对确定为培训基地的,要指导其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培训就业台帐。对培训基地承担的培训项目,要会同扶贫部门进行抽查,严格考核其参加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培训后转移就业率、转移就业稳定率等指标完成情况。对达不到要求、完不成目标任务、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要指导培训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本地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安排培训专业和课程,大力发展订单式培训等形式,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要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积极开展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后的职业技能鉴定,扩大培训后持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
对安排用于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扶贫资金,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补助标准可根据不同的培训专业、培训时间、鉴定种类和劳务输出难度确定。补贴办法应与培训质量以及促进就业的效果挂钩,实行政府购买成果的方式。具体标准和办法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商扶贫部门确定。
四、 搞好对贫困地区劳动力的就业服务
各地要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培训后的贫困地区劳动力尽快就业。贫困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主动与培训机构联系,积极承担或主动协助培训机构做好学员的转移就业工作。 同时要发挥各类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作用,鼓励其与劳动力输入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接。
劳动力输入地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将贫困地区劳动力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免费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登记求职的应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根据贫困地区劳动力的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项目。
五、 加强对贫困地区劳动力权益维护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劳动力合法权益的维护,在参加培训的贫困地区学员就业前,要指导培训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等加强对用人单位信用情况、工资待遇、生产生活条件等总体情况的考察;学员上岗后,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要求,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工伤待遇等情况。对侵害贫困地区农民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各地要加强引导性培训和宣传工作,使贫困地区劳动者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关知识,提高他们甄别和抵抗风险的能力。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对以职业介绍为名坑骗贫困地区劳动者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六、 搞好试点,探索新经验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扶贫部门共同抓好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工作试点,探索新的机制和有效办法。各地应遵循让贫困人口直接受益和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充分借鉴一些地方创造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培训项目招投标”、“职业培训券”等成功经验,鼓励试点地区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运用目标考核、全过程监控等办法来提高培训质量和加强资金管理。请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于今年12月20日前,将落实《通知》的有关情况报我部,同时推荐1—2个工作进展快、做法有特色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