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1999年05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1999〕43号
施行日期1999年05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领域IC卡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领域IC卡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一些省市相继开展了IC卡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某一业务领域内的应用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对劳动保障工作走上信息化轨道「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目前劳动保障领域内发行的IC卡,多种规格和类型并存,技术标准和信息标准不统一,生产管理部门分散,应用业务单一,既不利于节省资金,也不利于跨地区、跨业务使用,更不符合国家行业性IC卡应用统一规划的有关要求。鉴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为加强劳动保障领域IC卡应用工作的管理,促进IC卡应用工作规范、有序、安全地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IC卡应用已被列入国家十个领域IC卡重点应用基础上之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2号)和《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国金卡〔1998〕003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行业性IC卡的应用必须统一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规划,统一发行并管理”的精神,在统一规划下,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经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在国家IC卡注册中心注册后组织实施。
二、 劳动保障IC卡应用规划已经列入我部年内工作任务,今年我部将按照“一体化,只发一卡;高起点,一步到位;低门槛,滚动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劳动保障各项业务要求及发展趋势,考虑同资源数据库的衔接,兼顾地区差异性和扩充需求,并吸收地方IC卡业务流管理经验,对IC卡进行统一规划,组织专家论证,颁布主要技术标准、信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预计规划、标准和规范将相继在今年6月~9月间出台。按照部劳动保障IC卡建设的总体规划,各地根据部的统一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地区IC卡应有规划,组织好在本地区的实施工作。劳动保障卡的发行,由劳动保障部统一组织,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发行和管理工作。在IC建设规划尚未出台之前,各地要慎重对待IC卡的发行和使用。尚未发行IC卡的地方要暂停发行,已着手设计但尚未制卡的地方要暂停制卡。
三、 鉴于IC卡应用涉及劳动保障各业务领域,各地要明确IC卡归口规划管理单位,负责本地区劳动保障IC卡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部内IC卡的规划管理由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信息中心)具体负责。
19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