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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8   阅读: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2年04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明电〔2002〕2号

施行日期2002年04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4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妥善处理当前在一些地区出现的聚集上访事件,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两办《通知》,进一步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劳动保障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对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再组织开展一次影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迅速传达贯彻两办《通知》和中央有关会议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对于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上来。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愿望,听取群众的呼声,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密切关注企业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不稳定因素,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有预见、有防范、有对策,做到防患于未然。按照两办《通知》要求,立即组织一次全面、细致、彻底的排查,对涉及劳动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


二、 巩固两个确保,加强三条保障线衔接,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工作和生活问题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安排好当前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发明电[2002]1号)精神,对两个确保工作情况再进行一次认真检查,重点检查困难企业两个确保工作,及时解决存的问题,清除工作死角,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稳妥地处理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接续好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社会保险关系。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协议期满出不了中心和企业新裁员进不了中心这两部分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努力扩大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措施,积极做好三条社会保障线衔接工作。


三、 做好企业减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各地要加强企业减员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成立专门的指导机构,加强与计划、经贸、财政、工会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积极参与企业减员和关闭破产方案的制定,认真审查包括社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筹措施在内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中央企业减员和破产关闭的职工安置方案要主动与地方协商。对方案不完善、资金不落实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不能实际操作。要加强对企业减员的监督检查,重点跟踪了解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和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好职工安置方案,对安置工作中涉及的劳动保障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消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把工作做细、做实,落实到人。逐步将劳动保障管理与服务职能延伸到社区,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服务机构,为下岗职工、企业离退休人员提供劳动保障服务。


四、 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要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措施来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发展第三产业、多种所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社区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就业的政策,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指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充分挖掘潜力,通过主辅分离、开发多种经营等渠道提供新的就业岗位,更多地安置分流人员;对就业困难群体要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扶持社区就业,实行托底安置。加强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发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再就业培训,引导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尽快完善和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检查制度、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制度,按照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一次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全面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保证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近期将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再就业工作的经验,全面分析再就业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在充分调研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促进再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并抓好会议的贯彻落实工作。


五、 突出重点,建立妥善处理突出事件的工作机制

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控工作,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对发现的隐患要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准确判断,制定周密的防范预案,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化解矛盾,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对已发生的事件,要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决不能麻木不仁、漠然置之。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不稳定因素的了解和及时妥善处理,特别要加强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及时立案,尽快结案,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尽快建立起反应迅速、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对涉及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群体性事件,要按照《关于做好预防和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突发事件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4号)要求,将企业的基本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涉及人数等情况及时报告我部;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和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要在8小时内报告;对正在处理的重大事件情况要随时报告。同时,加强与同级经贸、财政、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六、 加强监察执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监察,对侵害职工权益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行重点监察。要及时掌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依法严肃查处无故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对经营困难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指导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职工基本生活。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妥善地处理好群众反映的各类信访问题。密切与同级工会组织、企业组织、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联系,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 加大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要重视做好劳动保障宣传工作,坚持正面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劳动保障的方针政策,宣传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职工克服暂时困难,转变就业观念。对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政策调整,要在政策出台前广泛做好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防止因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到位产生误解和引发矛盾。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要从严把关,掌握好政策,把握好尺度,做好理顺情绪、平衡心理、化解矛盾的工作,防止由于报道不准确、不全面而激化矛盾的问题发生。

各地要按照两办《通知》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于4月20日前书面报告我部。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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