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0年04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培就司发〔2000〕8号
施行日期2000年04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按照我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实施纲要》和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的要求,2000年各省、自治区应建立省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截至目前,已有一部分省、自治区按要求建成了这一中心,在指导全省(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信息网监测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应依托省级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省(自治区)监测中心"。省级监测中心是联接全省各城市网的非实时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能包括:
1. 指导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和相关信息处理工作;
2. 采集、处理城市网的相关数据,监测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运行和全省(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化;
3. 定期公布本省(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分析预测报告,向国家监测中心上报劳动力市场综合月报和职业供求状况季度分析报告;
4. 受委托开展对有关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组织培训等。
二、各省、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领导,根据监测中心的工作需要,落实人员编制及经费来源,并明确职能。省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监测中心建设和运行的具体业务指导,选派和培养熟悉劳动力市场业务和信息网技术的人员,充实监测中心的力量。为监测中心配备的专职计算机人员应不少于2人。
三、监测中心建设和运行要求
1、 按照我部有关要求,制定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运行管理规则和信息综合分析、传报制度。
2、 网络技术方案应满足《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实施纲要》的技术要求。
3、 掌握省(自治区)内所有已实现联网城市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的综合数据,建立非实时的综合数据库,定期接收信息,并对各市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形成省级监测中心综合月报和季度报告。
4、 按照我部要求的格式和时间,向国家监测中心上报本省(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综合月报和分析报告。
5、 在互联网上发布本省(自治区)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分析报告,并通过本地新闻媒体定期公布。实现与部“中国劳动力市场”网址及省(自治区)内各市劳动力市场网址的双向链接。
请各省、自治区按照以上要求,规划和建设省级信息网监测中心。工作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培训就业司、信息中心联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二000年四月十三日